關 鍵 詞: |
想像競合;牽連犯;一罪處斷;結合犯;合一性;行為 |
中文摘要: |
想像競合犯。其數個犯罪,須出於一個行為之所為,始能成立。如出於數個行為所為,則可能成立牽連犯或數罪併罰。因此,數罪是否出於一個行為之所為,輒為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或數罪併罰主要區別之關鍵所在。例如,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財物,倘將侵入住宅與行竊合成一個行為,則應成立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如驟侵入住宅與行竊係二個不同之行為,且具有牽連關係時。則應成立牽連犯;若無牽連關係時,則應數罪併罰(註一)關於一個行為之定義,我國判例上或謂基於一個決意,所實施之一個行為(48台上520)云所犯數罪名出於一個意思活動,且僅有一個行為者(38穗上128),依判例所示,除加上主觀之要件外,對於一個行為之定義,並無任何著墨,因此,實務上對於行為人之所為。究係一個行為抑或數個行為,且究應依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抑或數罪併罰處斷,即迭生困擾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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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所在 二.評價之對象 三.評價之標準 (一)事實見解 (二)規範見解 (三)折衷見解 (四)本文見解 四.評價之方法 (一)應視為一個行為 (二)得視為一個行為 1. 構成要件行為之合一性 2. 構成要件行為相互之不可分性、不可避免性或依存性 3. 構成要件行為之統合性或發展結合性 4. 本文見解 五.特殊問題之檢討 (一)故意犯與過失犯得否同時成立想像競合犯? (二)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得否同時成立想像競合犯? (三)繼續犯與即成犯得否同時成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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