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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之涵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甘添貴
出版日期: 1998.03
刊登出處: 台灣/軍法專刊第 44 卷 第 2 期/1-8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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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想像競合牽連犯一罪處斷結合犯合一性行為
中文摘要: 想像競合犯。其數個犯罪,須出於一個行為之所為,始能成立。如出於數個行為所為,則可能成立牽連犯或數罪併罰。因此,數罪是否出於一個行為之所為,輒為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或數罪併罰主要區別之關鍵所在。例如,侵入他人之住宅、行竊財物,倘將侵入住宅與行竊合成一個行為,則應成立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如驟侵入住宅與行竊係二個不同之行為,且具有牽連關係時。則應成立牽連犯;若無牽連關係時,則應數罪併罰(註一)關於一個行為之定義,我國判例上或謂基於一個決意,所實施之一個行為(48台上520)云所犯數罪名出於一個意思活動,且僅有一個行為者(38穗上128),依判例所示,除加上主觀之要件外,對於一個行為之定義,並無任何著墨,因此,實務上對於行為人之所為。究係一個行為抑或數個行為,且究應依想像競合犯、牽連犯抑或數罪併罰處斷,即迭生困擾與爭議。
目  次: 一.問題之所在
二.評價之對象
三.評價之標準
(一)事實見解
(二)規範見解
(三)折衷見解
(四)本文見解
四.評價之方法
(一)應視為一個行為
(二)得視為一個行為
1. 構成要件行為之合一性
2. 構成要件行為相互之不可分性、不可避免性或依存性
3. 構成要件行為之統合性或發展結合性
4. 本文見解
五.特殊問題之檢討
(一)故意犯與過失犯得否同時成立想像競合犯?
(二)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得否同時成立想像競合犯?
(三)繼續犯與即成犯得否同時成立想像競合犯?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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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添貴,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之涵義,軍法專刊,第44卷第2期,1-8頁,199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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