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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工程法專題研究系列之一/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之成立-以營建工程之招標、決標為中心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0.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81 期
/213-232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2148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志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共營建工程契約
;
招標
;
承攬契約
;
決標
;
押標金
;
保證金
中文摘要:
公共工程之營建,乃工程契約,其包含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爲而成立之契約;須歷經招標、投標、審標、決標及簽約,尚為複雜,且其公法與私法之界定,易引起工程界及法律界人士探討。機關就公共工程之興建,其招標行為最終目的係與營造廠商成立承攬契約,完成公共建築之興建,是以該承攬契約並非行政處分。本文欲就此加以探討。
目 次:
壹、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之概述
一、公共工程契約之意義
二、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之性質與特性
三、公共營建工程契約之類型
貳、公共工程之招標
一、招標之意義與性質
二、招標之方式
三、招標之進行
參、公共工程之決標
一、決標之意義
二、決標之進行
肆、公共工程契約成立之時間點
伍、結語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12、13、18、20、22、23、26、27、28、29、30、31、46、47、52、76、83 條 (96.07.04 版)
民法 第 166、249、250、490 條 (99.02.0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9 年台上字第 1663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963 號 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裁字第 646 號 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625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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