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扣繳制度;扣繳義務人;事業負責人;違憲 |
中文摘要: |
以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的現行稅法規定,係將提供勞務之負責人誤與勞務歸屬者的事業相互混淆,所規範之扣繳義務人主體係有錯誤,應以事業本身為扣繳義務人方屬正確,故現行法應屬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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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我國現行所得稅法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應重新加以檢討 一、就源扣繳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礎 二、現行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之規定極為不當 貳、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對於扣繳義務人裁罰之規定亦應重新檢討 一、扣繳義務人違反行為義務的法律效果 二、現行稅法有關裁罰之規定並非妥當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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