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團體保險;要保人;眷屬關係;保險利益;團體保險契約;保險期間 |
中文摘要: |
團體保險乃人身保險實務上因應特定團體之保險需求所發展出來的特殊保險型態,與個人保單的不同在於:傳統的個人保單,係以單一且特定之人作為契約上的被保險人,並以該特定被保險人之性別、年齡、健康、職業、生活習慣等各種危險因素來計算應收取之保險費,保險人並就個別的被保險人進行核保與承保;但團體保險則係以具有一定團體關係之多數人作為被保險人,與該團體之代表訂立單一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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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原告主張事實 貳、被告主張事實 爭點 壹、系爭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何? 貳、系爭團體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何人? 參、被保險人甲與乙之離婚對於保險利益有無影響? 肆、保險契約中關於被保險人乙之部分,是否有效?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團體保險之基本概念 貳、團體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一、要保人定位與保險利益 二、被保險人資格之約定與保險利益 參、保險利益於團廳保險中之適用 一、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負面效應 二、可能之解決方式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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