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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內部人「獲悉」或「實際知悉」內線消息之認定-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三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1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 期/83-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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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連煜
關 鍵 詞: 內部人內線交易公司重大訊息實際知悉獲悉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旨在防止不當使用內線消息。其中有關該條內部人「獲悉」或「實際知悉」內線消息應如何認定,本文將藉由評釋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153 號刑事判決,予以討論。
目  次: 壹、董事會決議減資係屬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貳、被告於開會通知之複核欄和提案報告之主管欄位上簽名,作為法院推定其於董事會決議前即知該減資之重大消息
參、被告為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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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內部人「獲悉」或「實際知悉」內線消息之認定-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三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 期,83-87 頁,201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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