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內部人;內線交易;公司重大訊息;實際知悉;獲悉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內線交易禁止之規定,一方面旨在維護「資訊平等」,即獲悉公司重大且未公開的消息時,應遵守「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之規則,使市場投資人均有公平獲取資訊機會;另方面依所謂「私取理論」,旨在防止不當使用內線消息。其中有關該條內部人「獲悉」或「實際知悉」內線消息應如何認定,本文將藉由評釋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1153 號刑事判決,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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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董事會決議減資係屬上市公司重大訊息 貳、被告於開會通知之複核欄和提案報告之主管欄位上簽名,作為法院推定其於董事會決議前即知該減資之重大消息 參、被告為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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