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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扶養義務順序與遺棄罪-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六三四六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曾淑瑜
出版日期: 2010.06.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 期/108-11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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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曾淑瑜
關 鍵 詞: 遺棄罪扶助養育保護無自救力之人具體危險犯
中文摘要: 遺棄罪,係屬於身分性犯罪,以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爲其犯罪主體,則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所負之扶養義務,是否屆至,攸關其身分條件已否成就,而得否爲本罪之犯罪主體。按刑法之遺棄罪有4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須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刑法第二九四條之行為客體為「無自救力之人」;本罪之犯罪行為包括「遺棄」及「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人之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尚需致被害人有不能生存之虞等。應以達成上述要件作為成罪要件,本文乃就案例加以探討。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成立刑法第二九四條有義務者遺棄罪應檢視之要件
一、行為主體須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
二、刑法第二九四條之行為客體為「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二九五條為「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本罪之犯罪行為包括「遺棄」及「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二種情形
四、行為人之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尚需致被害人有不能生存之虞
貳、扶養義務之順序與有義務者遺棄罪之關係
參、身分犯與共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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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瑜,扶養義務順序與遺棄罪-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六三四六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 期,108-113 頁,201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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