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棄罪;扶助;養育;保護;無自救力之人;具體危險犯 |
中文摘要: |
遺棄罪,係屬於身分性犯罪,以依法令或契約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爲其犯罪主體,則扶養義務人對於扶養權利人所負之扶養義務,是否屆至,攸關其身分條件已否成就,而得否爲本罪之犯罪主體。按刑法之遺棄罪有4構成要件:行為主體須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刑法第二九四條之行為客體為「無自救力之人」;本罪之犯罪行為包括「遺棄」及「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人之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尚需致被害人有不能生存之虞等。應以達成上述要件作為成罪要件,本文乃就案例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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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成立刑法第二九四條有義務者遺棄罪應檢視之要件 一、行為主體須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 二、刑法第二九四條之行為客體為「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二九五條為「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本罪之犯罪行為包括「遺棄」及「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二種情形 四、行為人之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尚需致被害人有不能生存之虞 貳、扶養義務之順序與有義務者遺棄罪之關係 參、身分犯與共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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