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窺視;竊聽;竊錄罪;電話通訊;無故;義務衝突;容許之風險;被害人之同意或承諾 |
中文摘要: |
隱私權乃在保護攸關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與人格完整性;惟於夫妻之間,因懷疑一方外遇而竊錄取證,應視行為人在何種具體情況對他人之何種隱私造成如何之損害,去決定隱私權所保護之法益,及竊聽取證之合法性。最高法院認為只要有「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容許之風險」、「義務衝突」之ㄧ情形即得阻卻違法,使竊聽取證得到合法性;但是對於其利益之衡量確定出一明確標準。是以本文認為如果所追求的利益之保護必要性大於所侵害的法益之保護必要性時,不具實質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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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與違法監察通訊罪之適用關係 貳、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之「無故」與違法監察通訊罪之「違法」之理解判斷 參、私人爲了取證而竊錄他人電話通訊之合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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