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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稅捐行政法:第四講 協力義務與納稅人權益
編著譯者:
葛克昌
出版日期:
2010.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92 期
/56-6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354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葛克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共利益之受託人
;
違反協力義務
;
協力負擔
;
行政執行
;
行爲罰
;
稅捐行政法
中文摘要:
人民作爲納稅人共同體之一份子,負有共同追求租稅公平負擔之任務,有依量能原則負擔稅捐及協力義務,成爲人民稅法上主要義務。惟納稅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如調查仍爲可能,稽徵機關仍應職權調查,認定課稅原因事實。蓋以法律賦納稅人以協力義務,要求其揭露私領域資訊,係對資訊自主權之干預,其合憲性所在,在於量能平等負擔稅捐,而納稅人協力義務所公開之資訊,須在量能平等負擔稅捐具有重要性,而非僅調查之必要,即得以法律要求納稅人公開隱私。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貳、納稅人協力義務之法律性質
一、調查義務與協力義務相互影響替代
二、協力行為係義務或負擔
參、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之合憲性
一、協力義務之合憲性
二、推計課稅之合憲性
肆、協力義務推估課稅之界限
一、未合法通知提示不得逕行推估
二、提示文據不完全,未通知補正不得推估
三、仍有調查可能,不得推估
四、實額課稅與推計課稅不能並存
五、推估必須有據
六、推計方法不得違背經驗法則
七、樣本不足不得推估
八、承諾書不即得為推計之依據
九、協力義務應符比例原則
伍、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94.12.28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2、30、31、32、33、34、44、45、46 條 (99.01.0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67 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306 號 判決
探討地價稅納稅人協力義務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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