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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稅捐行政法:第五講 負稅捐徵收義務之私人-扣繳義務人之憲法意義
編著譯者:
葛克昌
出版日期:
2010.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94 期
/55-6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070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葛克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扣繳義務
;
國家組織法
;
行政助手
中文摘要:
所得稅依調查、核定與徵收程序可區分為結算申報及就源扣繳。所得就源扣繳,乃於所得發生時,責成所得之給付人於所得發生之處所,將應納之所得預先扣下,於一定期間內向國庫繳交,並將扣繳剩餘之所得給付所得人,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將扣繳憑單塡發納稅義務人。本文提出扣繳義務人所負擔系第三人之義務,於憲法上之法源上尚有爭議,由於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乃透過大法官們之解釋加以探討。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一、就源扣繳制度
二、稅捐債務人得作為稅捐轉手人?
三、憲法觀點
貳、國家組織法觀點
一、稅法之執行係國家之任務
二、釋字第三一七、六七三號
三、藉行政助手減輕國家負擔
四、稅捐徵收是否與職業相關
五、法定扣繳義務之事理基礎
參、行政助手觀點
一、勞務給付方式
二、行政助手之費用負擔
三、扣繳義務人應為機關、團體或事業
肆、扣繳義務人之處罰
一、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不宜以未扣短扣稅款為基準
二、混淆義務不履行之執行與違反義務之制裁
三、對無償之行政助手賦予過髙注意義務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107、110 條 (36.01.01 版)
所得稅法 第 7、25、71、73、88、89、91、100 條 (99.06.1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17 號
釋字第 327 號
釋字第 405 號
釋字第 499 號
釋字第 673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451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098006041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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