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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工程法專題研究系列之二/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下)-以開工通知延宕索賠、工期展延索賠、工期逾期罰款及物價匯率調整為中心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0.07.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83 期
/165-18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623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志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工期逾期罰款
;
物價匯率調整
;
承包商
;
不計工期
;
延宕
;
營建物
中文摘要:
公共工程契約履行之爭議,分別為開工通知延宕之索賠、工期展延之索賠、供其逾期罰款、物價匯率調整等。本篇討論工期展延之定義、問題及計算賠償:工程於竣工後,承包商應通知主辦機關驗收,並給予時間改正改善,此種情形乃不計工期,應以合約條款事先規定之。另外因營建工程通常冗長浩大,則可能使原料價格之隨著市場變化,因此必須有所調整,實務上因而有無論原契約是否訂有物價調整規定,機關應同意就漲幅2.5%工程款之調整,以減少公共工程所帶來之問題,加速營運作業。
目 次:
壹、前言
貳、開工通知延宕之索賠
參、工期展延之索賠(以上請見本誌第182期)
肆、工期逾期罰款
伍、物價匯率調整之爭議
陸、結語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 (96.07.04 版)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2、93、94、97 條 (91.11.27 版)
採購契約要項 第 44 條 (95.01.02 版)
民法 第 227、229、230、231、235、250、252 條 (99.05.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4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24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29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88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8 年度重上字第 32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79)高市府工公字第 31705 號
府建四字第 40130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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