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誣告;強盜;告人罪;特別身分人;告罪違法;?訟。 |
中文摘要: |
關於生命、身體之侵害,除謀殺規定於賊盜外,其他為鬥章所規定。此分為鬥、故、戲及過失之毆、傷及殺;生命、身體之侵害,律重視其客觀實害及手段。就實害而言,以殺為最重,傷害再分為數級,視其輕重而刑有差別,而毆為最輕。此編前半規定鬥毆殺傷,後半規定告罪及誣告。告罪及誣告,本為保護國家法益;但唐律不出於此,乃以之為間接的,令人受痛苦,故將告訴併入鬥毆而成為?訟編。因而唐律上?訟,被認為對個人之生命、身體之侵害,其保護法益係個人之生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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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第一章 關於?之犯罪 第一節 凡人毆傷殺及其通例 第二節 宮殿內忿爭及相毆傷 第三節 特別身分人之相毆傷殺 第四節 特殊毆傷殺 第五節 舊主與舊部曲奴婢相毆傷殺 第六節 戲殺傷 第七節 過失殺傷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第二章 關於訟之犯罪 第一節 返逆謀叛之不告及誣告 第二節 普通犯罪之誣告 第三節 特別身分人之告及誣告 第四節 告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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