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權;假扣押;假處分;警告函;專利侵權;執行名義 |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於取得民事訴訟勝訴前,得發函警告侵權行為人及其往來之交易當事人,該警告信函之寄送,確為制止專利侵權之有效措施。反之,為打擊競爭對手為目的,而藉由發送警告信函之方式,干擾交易之進行,導致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則屬權利濫用之情事,該不正競爭行為,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準此,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合理規範智慧財產權人散發或寄送警告函及其方式,實有其必要性。故藉由公平交易法之規範,針對私經濟活動中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而衍生私益與公益衝突之問題加以規制。倘非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者,得依據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經由行政與司法救濟之方式,課以行為人之行政與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之交易秩序與確保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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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警告函之功能與效力 參、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肆、智財權之正當行使 伍、濫用智財權之救濟 陸、濫用智財權實例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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