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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1 月號/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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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金管會銀行營業廠所保險業務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中文摘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增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1規定,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設置專業專區於該營業場所,將存款與其他銀行業務存款區隔;同時將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區隔,並明確標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字樣,以避免消費者誤會;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時,該業務人員應主動出示相關資格證照,並注意應表明保險商品與銀行商品之區別以免發生消費糾紛,混淆責任歸屬。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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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陳盈蓁,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1 月號,14 頁,201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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