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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1 月號/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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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限額實收資本額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交易所買賣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中文摘要: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公司所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定,並配合增列相關投資限額之計算基準。我國相關法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10元,為配合國情間之差異,將原以「實收資本額」修正為「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作為核算基數。為解決不同法令中譯名稱差異所生之混淆,將「交易所買賣基金」修正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另增列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監管措施之內容及範圍,修正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資金35%之相關資格條件。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淳、陳盈蓁,「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1 月號,14-15 頁,201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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