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投資限額;實收資本額;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交易所買賣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
中文摘要: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公司所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定,並配合增列相關投資限額之計算基準。我國相關法普通股每股面額統一定為新臺幣10元,為配合國情間之差異,將原以「實收資本額」修正為「股本與股本溢價合計金額」作為核算基數。為解決不同法令中譯名稱差異所生之混淆,將「交易所買賣基金」修正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另增列保險業從事國外投資相關風險監管措施之內容及範圍,修正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總額至資金35%之相關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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