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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強化保險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之限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10.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3 月號/15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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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業保險業負責人輔助宣告民法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公司治理
中文摘要: 為落實公司治理,強化保險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之限制,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9條:民法增訂第15條之1及之2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保險業務負責人;保險業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保險相關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負責人,惟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者不在此限;修正前已擔任保險業負責人但不符上述之兼任情事者,得兼任至任期屆滿或解任之日,最長不得逾3年。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淳、陳盈蓁,強化保險業負責人於非保險相關事業兼職之限制,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3 月號,15 頁,201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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