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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保險業應公開之重大訊息範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10.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3 月號/15-1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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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業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會計師重大訊息公開
中文摘要: 金管會因未考量保險業之實務作業,乃同時修正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增列獨立董事異動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予以公告;增訂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異動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予以公告;刪除關於變更公司聯絡電話、地址及免費申訴電話等非屬重大訊息之事項;增列簽證會計師變動係因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非屬重大訊息之事項;原第9條第9款有關外國保險業本公司股權變動等資訊,移列為第10條特別記載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揭露。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淳、陳盈蓁,修正保險業應公開之重大訊息範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9 年 3 月號,15-16 頁,201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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