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司治理;董事;監察人;委員會;内部控制 |
中文摘要: |
本文對於近來廣受討論之公司治理的議題,以台灣與日本法修法之發展為始,以公司治理之目的即「避免違法情事之發生」以及「公司經營之效率性」展開對於兩國公司内部機制之檢討。在修法趨勢上,兩國均從傳統以監察人為主之雙軌制逐漸採用以功能性委員會為主之單軌制,藉由制度間之選擇與競爭,選擇適合公司治理機制。 本文透過比較法上之考察,檢視台灣現行公司治理架構,筆者認為監察人制度仍不宜偏廢而獨厚愛委員會制,兩制度並無孰優孰劣之問題,而在於如何選出合適的人以並賦予足夠之權限,以極重視各機關間之溝通與合作關係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之功能,期能設計出一套兼顧防弊與興利之公司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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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台灣與日本之關於公司治理架構修法過程與趨勢分析 參、比較台灣與日本法關於公司治理機制之改革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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