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教唆犯;幫助犯;身分共犯;公務員法;傳聞證據;權利告知 |
中文摘要: |
因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行使國家統治權,人民有服從之義務,該公務員並因此取得一定之權力與社會地位,爲節制該公務人員濫用職權及保障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之順遂不受不當干擾,自亦有界定爲刑法上公務員,課予服從義務及予以特別保護之必要,本文欲對公務人員身分與犯罪行為存在於同一行為人時,其所為之業務上犯罪行為之罪責,應如何分野或是如何論罪,加以討論。基於信賴關係而具可非難性之身分犯,可能為正犯亦或其他特定關係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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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 一、公務員法之修正 二、以執行公權力爲中心思想之刑法公務員概念 三、交通部所屬之台鐵倉庫管理員是否爲刑法上之公務員? 貳、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犯時之法律適用 一、身分共犯/共同正犯 二、雙重身分共犯/共同正犯 參、以追査另案爲由得同意拍照、攝影之證據能力 一、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排除法則 二、未過度、不當干預受搜索者之自由意志的同意 三、扣柙之替代處分-側錄行爲 四、權利領域理論 肆、權利告知之時期 一、權利告知與證據排除 二、緊急傳喚 三、傳喚之正當法律程序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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