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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損害賠償債權為被動債權之抵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洸岳
出版日期:
2010.08.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95 期
/8-9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2415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洸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抵銷
;
侵權行為
;
債務不履行
;
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三三九條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如完全依字義解釋,則因為債務不履行而負擔之債,或為過失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皆得主張抵銷。但如此結論是否合理為本文探討重點。
目 次:
壹、案例爭點
貳、檢討
一、第三三九條規定之旨趣
二、故意不履行債務而負擔債務的情形
三、因雙方過失引發同-事故的情形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洸岳,以損害賠償債權為被動債權之抵銷,月旦法學教室,第 95 期,8-9 頁,2010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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