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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解除債務人原物返還義務與代替物
編著譯者:
游進發
出版日期:
2010.04.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50 期
/157-15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258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游進發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解除契約
;
回復原狀
;
代替物
;
原物返還
;
返還不能
;
價額償還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72號判決:『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之「應返還之物」,係指同條第一款規定之「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而言,經受領之給付物不論為代替物或不代替物,均應將原物返還,倘應返還之原物本體,並無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所生變動,而致不能返還之情形,不得僅因當事人主觀需求改變、或社會經濟狀況、科技發展等外在情事變遷,致其價值貶損,即謂為不能返還原物而應償還其價額。』
目 次:
壹、判決摘要
貳、相關法條
參、相關裁判
肆、關鍵字
伍、裁判簡評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59、474、478 條 (99.05.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2182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7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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