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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投資型保險商品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六號及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杜怡靜
出版日期: 2010.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7 期/130-141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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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杜怡靜
關 鍵 詞: 投資型保險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推介行為資訊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透過投資型保險這個案例之檢討,審思在資訊不對等之交易關係中,應如何賦予資訊優勢之一方對於弱勢一方的說明義務。透過法院判決以及現行規範之檢討,台灣對於資訊弱勢者之保護,如果只重視形式上的資訊提供義務或形式上說明,均不足以保護資訊弱者不被誤導的自我決定權。故本文在於強調應重視與適合性原則配合的實質上的說明義務,方能減少投資人因誤認而引發之糾紛。
目  次: 壹、案例事實與爭點
一、案例事實
二、系爭案例之爭點與法院見解
貳、對本案爭點之分析
一、投資型保險之性質
二、投資型保險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
三、投資型保險與說明義務之運用
四、廣告內容與說明義務
參、對本判決之檢討
一、本案法院關於適合性原則之判斷
二、對系爭案例中被上訴人(保險業者)之說明義務的判斷?
肆、結語
一、對於推介行為之適合性原則應予以重視
二、應重視「說明義務」之實質意義(即廣義適合性原則之概念)
三、應重視投資人之資訊權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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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怡靜,投資型保險商品關於說明義務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六號及台北地院九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7 期,130-141 頁,201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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