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投資型保險;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推介行為;資訊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透過投資型保險這個案例之檢討,審思在資訊不對等之交易關係中,應如何賦予資訊優勢之一方對於弱勢一方的說明義務。透過法院判決以及現行規範之檢討,台灣對於資訊弱勢者之保護,如果只重視形式上的資訊提供義務或形式上說明,均不足以保護資訊弱者不被誤導的自我決定權。故本文在於強調應重視與適合性原則配合的實質上的說明義務,方能減少投資人因誤認而引發之糾紛。
|
目 次: |
壹、案例事實與爭點 一、案例事實 二、系爭案例之爭點與法院見解 貳、對本案爭點之分析 一、投資型保險之性質 二、投資型保險與適合性原則之運用 三、投資型保險與說明義務之運用 四、廣告內容與說明義務 參、對本判決之檢討 一、本案法院關於適合性原則之判斷 二、對系爭案例中被上訴人(保險業者)之說明義務的判斷? 肆、結語 一、對於推介行為之適合性原則應予以重視 二、應重視「說明義務」之實質意義(即廣義適合性原則之概念) 三、應重視投資人之資訊權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