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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院對暫時權利保護之審查模式-兼評中科三期停止執行與停止開發相關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昱梅
出版日期: 2010.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1 卷 第 10 期/37-55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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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昱梅
關 鍵 詞: 暫時權利保護中科三期環評爭議有效權利保護審查模式利益衡量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案先取之禁止停止執行停止開發裁定行政訴訟
中文摘要: 暫時權利保護貴在及時,若行政法院能針對環評審查結論予以停止執行,或許可以節省後續的確認開發許可無效訴訟、停止執行及假處分的成本。也可以督促中科三期及早重啓環評程序,降低廠商投資的不確定風險。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應可兼顧,至少不應互相摧殘,但此仍有賴行政機關處理環評問題的慎重態度,以及法院及時發揮功能。
目  次: 壹、前言
貳、中科三期環評爭議過程
參、中科三期暫時權利保護相關裁定之內容
一、最高行駁回「環評審查結論」停止執行聲請之裁定
二、北高行停止「開發許可」效力之裁定
三、北高行命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四、裁定內容比較
肆、暫時權利保護機制之評析
一、暫時權利保護之及時性
二、權力分立原則下之暫時權利保護機制
三、停止執行之審查
四、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審查
伍、結論與建議
一、暫時權利保護應「及時」
二、行政法院之暫時權利保護宜採階段審查模式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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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昱梅,行政法院對暫時權利保護之審查模式-兼評中科三期停止執行與停止開發相關裁定,法令月刊,第 61 卷 第 10 期,37-55 頁,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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