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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姚志明
出版日期: 201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 期/42-49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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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姚志明
關 鍵 詞: 承攬瑕疵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定作人承覽人法定責任加害給付
中文摘要: 本文欲探討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及歸屬,與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間之關係。民法第四九五條乃以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爲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要件,其不具備瑕疵擔保無過失責任之特色,性質上應採不完全給付特別規定;而瑕疵擔保責任乃以無過失爲前提,於有可歸責事由之工作瑕疵所致生之損害,已非屬於瑕疵擔保責任之範疇,其已無強烈之理由而另成一體系之損害賠償制度。另外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間之關係則有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及請求權時效影響之延續觀察兩種影響關係。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之性質
一、實務多數之見解:法定責任?
二、學說多數之見解:不完全給付特別規定說?
三、比較法之觀察——德國民法發展之借鏡
貳、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間之關係
一、請求權相互影響說——請求權時效之影響
二、請求權時效影響之延續觀察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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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承攬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請求權-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4 期,42-49 頁,201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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