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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實習醫師無照行醫的例外允許-與談:「遲來的解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度易字第 2002 號刑事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張麗卿
出版日期:
2009.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76 期
/295-30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318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張麗卿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密醫罪
;
實習醫師
;
無照行醫
;
業務過失
中文摘要:
葛謹醫師的大作對於台灣醫療史,及英國醫療專業組織有詳盡的介紹;本文側重在「無照行醫例外許可」的說明,特別是實習醫師的問題。
無照行醫為法律所不許,若無照行醫將成立醫師法第二八條的密醫罪;不過同條但書有無照行醫例外許可的規定,分別是「實習醫師、醫療輔助行為、通訊醫療以及臨時施行急救」。其中,實習醫師得成為無照行醫的例外許可,其前提在於:實習當下,必績有合法醫師、在場親自、具體給予指導,否則無論國內或國外的醫學院畢業生均不能成為無照行醫的許可例外。
目 次:
壹、遲來的解釋:2002 年醫師法第 28 條但書第一款的修正
貳、實習醫師無照行醫的例外允許
一、具備實習醫師的資格
二、於醫師指導下實習
三、問題延伸:實習醫師與指導醫師的刑事責任
參、其他無照行醫例外允許的規定
一、醫療輔助行爲
二、通訊醫療
三、臨時施行急救
肆、台灣醫師制度的變革
伍、英國醫療的管理制度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99.01.27 版)
醫師法 第 11、28 條 (98.05.1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67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61 年判字第 419 號 判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度易字第 200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府訴字第 097700576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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