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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兩岸關係條例第六七條第一項所謂「後順序之繼承人」之意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9.09.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6 期/125-1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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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後順序之繼承人國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剩餘財產
中文摘要: 甲為我國人已喪偶,有一子乙為中國大陸人民,乙有一子丙,甲接丙來台灣與其相伴,數年後,丙依法取得我國國籍,今甲死亡時留下 500 萬元現金,乙於甲死亡後 3 年內表示繼承,依兩岸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乙僅得繼承 200 萬元,試問該剩餘之 300 萬元究應歸屬於國庫或歸屬於丙所有?
目  次: 一、問題之提起
二、兩岸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所謂「後順序之繼承人」之意義
三、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兩岸關係條例第六七條第一項所謂「後順序之繼承人」之意義,台灣法學雜誌,第136期,125-128頁,2009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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