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後順序之繼承人;國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剩餘財產 |
中文摘要: |
甲為我國人已喪偶,有一子乙為中國大陸人民,乙有一子丙,甲接丙來台灣與其相伴,數年後,丙依法取得我國國籍,今甲死亡時留下 500 萬元現金,乙於甲死亡後 3 年內表示繼承,依兩岸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乙僅得繼承 200 萬元,試問該剩餘之 300 萬元究應歸屬於國庫或歸屬於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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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起 二、兩岸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所謂「後順序之繼承人」之意義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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