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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犯;釋字第 664 號解釋;安置輔導;保護處分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以人身自由的保障是重要人權的內容為由,宣告了將逃學虞犯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或對其處以感化教育處分的規定違憲,終結了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施行了將近 40 年的「錯誤」,重行宣示了人權保障的至高價值。大法官同時亦認為逃學逃家虞犯的定義並不明確,應修法加以改正。 然而,虞犯的定義本來即是蘊涵了頗高的規範性判斷的成分,僵硬的法律用語,有時無法將虞犯的意涵適切地表達出來。此外,失去最後手段的司法處分,於少年虞犯性非常的案例中,也是無法確實地達成保護少年的機能。一句人權保障,事實上已經將極為少數的嚴重虞犯少年推入犯罪的淵藪。這些少年用身體哀號著救命,但是我們成年人卻說為了保障你的人權,我必須收回足以拯救你的援助。 一個非常有特色、非常非法律,但同時也非常容易被濫用的制度,就這樣被十餘名憲法人權的守護神送入墳場。在此同時,虞犯少年乃舊持續著最後的求援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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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釋字第 664 號解釋的內容與爭點的政策性 貳、虞犯存廢論與大法官的選擇 參、從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觀察虞犯事由的明確化要求 肆、受到比例原則攻擊而成為肢障者的少年司法 伍、最後的一絲渺茫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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