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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健保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之意義/最高行九五判一四七二
編著譯者:
黃錦堂
出版日期:
2009.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37 期
/159-16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892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錦堂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薪資所得
;
工資
;
經常性給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全民健康保險保費
;
保費計算方式
;
投保金額
中文摘要:
依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以下分為六類十四目保險對象,各類目保險對象之保險費的勞方、資方、政府各方負擔比例不一。就受僱者而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以其「薪資所得」作為投保金額。但何謂薪資所得?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2 條 (94.05.18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98.04.22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60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415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031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472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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