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憲審查;基本權客觀功能;基本權保護義務;基本權作為組織與程序保障;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
中文摘要: |
本文分析各個基本權客觀功能的概念,以此概念體系分析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大法官解釋。基本權客觀功能的繼受始於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以及基本權保護義務功能,在本號解釋中都得到表達。分析釋字第二四二號、三六二號暨五五二號之後,本文肯定大法官不但創造台灣式裁判憲法訴願程序,並引進了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基本權的制度性保障主要透過釋字第三八○號、四五○號與五六三號,以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權制度性保障的論述而建立。由於大法官解釋言簡意賅的風格,在基本權客觀功能的問題上,實務與學界欠缺豐富對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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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基本權的傳統分類與其問題 參、基本權客觀面向與基本權客觀功能 肆、大法官解釋中對於基本權客觀功能的繼受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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