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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股東之一般提案權、特別提案權及臨時動議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號判決之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0.09.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185 期/210-224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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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股東提案權特別提案權臨時動議少數股東股東會
中文摘要: 依台灣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股東提案制度應可區分為一般提案權、特別提案權及臨時動議權三種類型,其行使要件及限制各不相同。本文主要分析股東行使提案權之要件及限制,並評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號判決之見解。又本案緣起於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提出「建請於本次股東會後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之議案,引發提案函件加上附件之字數超過三百字是否合法及全面改選董事是否屬於「一項議案」之諸項爭議,本文亦嘗試提出管蠡之見,以供各界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及判決理由
一、案例事實及爭點
二、判決理由
參、評釋
一、一般提案權之行使要件
二、特別提案權之行使及限制
三、臨時動議權之行使及限制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志誠,股東之一般提案權、特別提案權及臨時動議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號判決之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 185 期,210-224 頁,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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