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時效之停止;行政罰;競合之管轄;地域管轄;扣留;裁處程序 |
| 中文摘要: |
行政罰法上有關裁處程序之規定,主要涉及裁處前及裁處中之程序;至於有關裁處後之程序,則由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裁處程序包含出示證明文件及告知違反法規、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處置及救濟、物之扣留、處理及救濟、意見之陳述、聽證、書面方式。有關行政罰之各種管轄,如事務管轄、地域管轄及層級管轄等,均須依個別機關之組織法或專業法規上之規定而定;惟由於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或因行爲態樣之不同表現,導致管轄權不易判斷,因此即有賴明確之規定,詳見行政罰法中之分類:地域管轄、管轄競合、管轄權之瑕疵、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之處理、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管轄。有關行政強制執行之時效,依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規定,係「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故仍須於行政罰裁處後,視處罰之種類,倘行爲人不依處罰之內容履行時,始有適用此種執行時效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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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行政罰之裁處程序 一、出示證明文件及告知違反法規 二、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處置及救濟 三、物之扣留、處理及救濟 四、意見陳述 五、聽證 六、書面方式 貳、行政罰之管轄 一、地域管轄 二、管轄競合 三、管轄權之瑕疵 四、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之處理 五、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之管轄 參、行政罰之時效 一、行政罰時效之概念 二、行政罰時效之起算 三、行政罰時效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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