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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一四五八號民事判決與相關實務見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明生
出版日期: 201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 期/66-77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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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明生
關 鍵 詞: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先位請求備位請求附隨一體性
中文摘要: 正因爲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係追求相同目的或同種類之目的(dasselbe oder ein gleichartiges Ziel),二者事實關係有其共通之處,故第二審法院可就此備位請求判決。然第二審法院亦應闡明告知兩造當事人其認爲先位請求無理由,同時提示兩造當事人備位請求基於附隨一體性,已成爲第二審審判之對象,令兩當事人就此進行充分之攻擊與防禦,並基此就備位請求判決,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目  次: 壹、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意涵
貳、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是否須為論理上不得併存之情形
參、附隨一體性承認與否之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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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生,訴之客觀預備合併-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一四五八號民事判決與相關實務見解,月旦裁判時報,第 4 期,66-77 頁,201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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