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先位請求;備位請求;附隨一體性 |
中文摘要: |
正因爲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係追求相同目的或同種類之目的(dasselbe oder ein gleichartiges Ziel),二者事實關係有其共通之處,故第二審法院可就此備位請求判決。然第二審法院亦應闡明告知兩造當事人其認爲先位請求無理由,同時提示兩造當事人備位請求基於附隨一體性,已成爲第二審審判之對象,令兩當事人就此進行充分之攻擊與防禦,並基此就備位請求判決,以充分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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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之意涵 貳、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是否須為論理上不得併存之情形 參、附隨一體性承認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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