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董事;決議解任;當然解任;改選 |
中文摘要: |
按董事經股東會選任後,對其任期雖具有期待權,但股東會既有權選任董事,自亦有權解任董事,乃事理之當然。觀諸我國公司法第一九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可知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並不以具有正當理由爲必要。若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應以特別決議之方法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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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董事之決議解任 貳、董事之當然解任 一、董事具有消極資格或不具積極資格 二、公司未依限期改選命令所訂期限改選董事 三、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法定數額 參、視爲提前解任董事之性質:當然解任 vs. 決議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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