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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董事之解任:決議解任 vs.當然解任-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10.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4 期/86-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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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董事決議解任當然解任改選
中文摘要: 按董事經股東會選任後,對其任期雖具有期待權,但股東會既有權選任董事,自亦有權解任董事,乃事理之當然。觀諸我國公司法第一九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可知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並不以具有正當理由爲必要。若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應以特別決議之方法爲之。
目  次: 壹、董事之決議解任
貳、董事之當然解任
一、董事具有消極資格或不具積極資格
二、公司未依限期改選命令所訂期限改選董事
三、董事於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法定數額
參、視爲提前解任董事之性質:當然解任 vs. 決議解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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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誠,董事之解任:決議解任 vs.當然解任-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一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4 期,86-92 頁,2010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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