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裁罰;故意過失;舉證責任;責任能力;構成要件該當性;過失推定主義 |
中文摘要: |
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秩序行為或事實之行政制裁,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責任能力、責任條件,主要涉及故意、過失之問題。構成要件該當性所涉及的是客觀之事實,若其事實存否之論證遭遇困難,得藉由客觀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來解決。至於本文所關懷的「責任條件」則與行為人內心狀態有關,外人永遠只能藉由外顯的事實來推斷當事人內心之主觀狀態。而由於 2005 年 2 月施行之行政罰法有意責令裁罰機關於裁罰時對於當事人之責任條件負舉證責任,此一規定固然有助於人權之確保;不過如上所述,當事人內心主觀狀態的證明十分不易,究竟裁罰機關應如何克服上述規定所帶來的執法障礙,受到各方之關注。本文便係以此為題,希望能釐清頭緒,使我國行政秩序罰的制度,能兼顧人權保障與操作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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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一、思考引導案例 二、問題提出 貳、行政罰之責任條件 一、不以過失為要件之時期 二、推定過失之時期: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 三、行政罰法施行後 四、德國法之比較 參、責任條件存在與否之舉證責任分配 一、由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其立法理由切入 二、評析 三、關於法人等組織體故意過失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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