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年資;工資;事業單位;同一雇主;調動 |
| 中文摘要: |
勞基法第 57 條的適用判斷重點,不在於勞工轉換「事業單位」為他雇主工作,能否從原契約中找到合意基礎,或是原契約當事人意思所能包含,而未逸出「債之同一性」,因為此乃契約法處理思維的關注焦點。作為保護法上的特別規定,其所關注的是,受調動至另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或是事業單位改組轉讓被留用之勞工,其改換雇主或至另一事業單位工作的過程中,有無基於經濟從屬等背景因素不得不從,甚難要求雇主承認年資,致雇主以前後契約雇方當事人分屬不同人格者,拒絕承認年資併計之不合理情事,而須動用此等保護法上剛性規則,來補足契約法理在矯正勞動關係不合理情形上的功能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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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摘要 相關法條 關鍵字 裁判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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