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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確認撤銷決標處分違法訴訟與損害賠償-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九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英鈐
出版日期: 2009.11.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9 期/238-244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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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英鈐
關 鍵 詞: 確認訴訟行政目的行政處分形成效力審議判斷撤銷決標處分
中文摘要: 政府採究竟係屬公法行為或私法行為,一般認為,採購機關和廠商之間簽訂的契約絕大部分為私法契約,但決標以及決標之前的行為究竟屬於私經濟行為或公法行為則有爭論。我國學說與實務爭議頗大,行政法院經過兩次決議後,已經明確採取行政法上的「雙階理論」來定性政府採購行為,亦即以決標與否作為區分政府採購行為之前階段公法行為和後階段私法契約行為。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英鈐,確認撤銷決標處分違法訴訟與損害賠償-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九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139期,238-244頁,2009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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