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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處分的溯及生效-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年度判字第四六三號判決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09.11.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40 期
/183-187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3247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明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處分
;
溯及生效
;
內部效力
;
外部效力
;
大法官釋字解釋意旨
;
誠信原則
中文摘要: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而行政處分一經送達或發布而生效,所稱生效,基本上是指發生外部效力;至其規制內容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即所謂內部效力,原則上固與外部效力同時發生,但如果行政處分規定內容溯及既往,則其內部效力即早於外部效力發生;故而,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發生之時間並非必然同一。而行政處分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或基於法律之精神,於有合理之法律理由時,行政處分亦得於內容中規定其內部效力溯及既往。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法律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行政處分之溯及生效問題
二、混用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理論問題
三、大法官釋字第 368 號解釋之意旨
四、第二次處分效力訴及於不存在的第一次行政處分,有違誠信原則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8、110、111、118 條 (94.12.28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4、216、243 條 (96.07.04 版)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9 條 (97.01.16 版)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94.10.1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012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463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公法類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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