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實體法;程序法;訴訟標的;分權主義 |
中文摘要: |
民法等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之應有相互關係如何,乃是訴訟理論之建構、創新及審判實務之運作、變革所須面對之雖舊猶新的課題。民事訴訟法自 1999 年至 2003 年 5 年間經 3 次大幅度修正,其程序制度改革之價值理念為平衡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此二利益之平衡兼顧,從前者係立足於實體法上觀點,而後者係立足於訴訟法上觀點言之,乃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應如何交錯或對應適用之問題。因此,於新法施行之後,已不應依然如故仍僅將民事訴訟法定位為民法之助法,就各項程序制度規定之解釋、運作必須兼顧訴訟法上觀點,藉以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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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與訴訟法上訴訟標的之特定、表明 一、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審判實務見解 二、修正民事訴訟法之立法旨趣 三、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審判實務見解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實體法上系爭物移轉與訴訟法上判決效力主觀範圍之劃定、擴張 一、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審判實務見解 二、修正民事訴訟法之立法旨趣 三、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審判實務見解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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