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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系列(二)/新聞自由與所謂的「政治人物標準」-由歐洲人權法院裁判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9.12.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42 期/119-133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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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歐洲人權法院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媒體的民主監督功能
中文摘要: 2004 年歐洲人權法院關於公主訴德國案,堪稱是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維護問如何取得衡平,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其自然引發各界的評論及注目。本案的關鍵在於媒體可否散布知名人物在公開場合的「私人活動」(諸如逛街、購物或滑雪等)照片。歐洲人權法院強調,平衡保障私人生活及新聞自由之決定因素是所出版照片及文章是否公眾之一般利益辯論有關,而本案之照片儘管是在公開場所為之,但與公眾之一般利益辯論無關。而即使當事人無法完全安排其生活使他人不知其私人生活,即使當事人為公眾所周知且其可能出現在未經安排之場合,但是一般大眾無正當理由知道其私人生活舉止。即使這些雜誌可能有商業利益,但是這些商業利益不能超越當事人之私人生活權利。
目  次: 壹、楔子及問題意識-歐洲人權法院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von Hannover v. Germay)的「案外案」
一、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的「案外案」
二、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案外案」所延伸的議題
貳、新聞自由優位地位的正當性事由-媒體的民主監督功能(public watchdog)
參、政治人物標準適用範圍的擴張
一、公務員
二、法官
三、政治活動與公共論辯的參與者
四、小結
肆、政治人物的私人生活與公共利益-卡洛琳公主訴德國案的「弦外之音」
伍、代結論-對我國法的啟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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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系列(二)/新聞自由與所謂的「政治人物標準」-由歐洲人權法院裁判談起,台灣法學雜誌,第 142 期,119-133 頁,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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