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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緩課股票之營利所得認定標準-評析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年度判字第八三一號判決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10.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44 期
/199-205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845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清秀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緩課股票
;
營利所得
;
查封拍賣
;
量能課稅原則
;
實質課稅原則
;
集保
中文摘要:
當納稅義務人持有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規定之緩課股票,倘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固須先送存集保,然而由於旋即透過拍賣程序而轉讓,並有確定之交易價格,如果其拍賣價格顯然低於股票面額,究應以股票面額或實際拍賣價格認定其實現之所得?本文將藉由評析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年度判字第八三一號判決,對於緩課股票之營利所得認定標準議題進行探討,並提供建議以解決此類問題爭議。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肆、簡評
一、緩課股票之所得實現時期
二、緩課股票所得金額之判斷標準
三、緩課股票被查封拍賣時,其所得金額之計算
四、為貫徹緩課股票之獎勵意旨,本件應以送存集保時之股票時價作為計算營利所得之基礎
五、依據量能課稅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本件應以送存集保時之股票時價作為計算營利所得之基礎
六、從合憲性解釋,本件應以轉讓時價作為所得計算基礎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36.01.01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2-1、40 條 (99.01.06 版)
所得稅法 第 3-3、4-1、14、76-1、88 條 (98.05.27 版)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 條 (98.01.21 版)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29 條 (99.01.13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43 條 (99.01.13 版)
獎勵投資條例 第 13 條 (80.01.30 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16、17 條 (87.01.21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18 號
釋字第 377 號
釋字第 42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831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台財稅字第 8719608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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