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終局裁判;共同正犯與共犯;具體歷史性事實;彈劾;勘驗證據方法;法定證據方法;證人或鑑定人身分;違法通訊監察;私人不法取證;偵查庭;規避詰問權;陳述不一;證人所在不明;終止詰問;未聽取意見;筆跡鑑定;補充鑑定;告訴代理人;失權;接見錄音;照料義務;抗告利益;發回更裁;外國監獄 |
中文摘要: |
本期收錄 22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98 年度台上字第 2776 號判決明示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不包含終局裁判。98 年度台上字第 2457 號判決及 98 年度台上字第 2544 號判決皆為案件同一性問題,前者乃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評價不影響案件同一性,後者所具體的歷史性事實,似與歷史進程同一性說有類似之處。98 年度台上字第 2966 號判決,原審似乎混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層次,經最高法院撤銷。98 年度台上字第 2456 號判決及 98 年度台上字第 2549 號判決,皆為嚴格證明之勘驗的法定證據方法與法定調查程序之違反問題,最高法院近例皆以嚴格證明之違反作為認定無證據能力的論據。98 年度台上字第 2646 號判決認為檢察官若非依證人、鑑定人身分傳喚訊問(如以告訴人、被害人等身分傳喚),縱未命具結亦不生違反第 158 條之 3 的問題,但判決似未注意此舉是否使第六種證據方法復活的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2845 號判決乃違法通訊監察但經權衡而認定不禁止使用證據之例。98 年度台上字第 2513 號判決則是私人監聽取證的合法性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2659 號判決案例值得注意,檢察官於起訴後再以證人身分傳至「偵查庭」作證,最高法院認此舉規避質問權保障,故不得援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的傳聞例外,但判決似未注意此種蓄意規避已有證據禁止的問題。反之,98 年度台上字第 2524 號判決則是寬鬆認定同條項之例外。98 年度台上字第 2756 號判決強調第 159 條之 2 是以偵查中與審判中陳述不符為要件,若無不符即不得適用。98 年度台上字第 2556 號判決因原審法院已經盡傳拘義務,故最高法院認其屬質問權保障的容許例外,無調查未盡之事宜。98 年度台上字第 2612 號判決及 98 年度台上字第 2610 號判決,原審皆有詰問程序踐行不合法的瑕疵。98 年度台上字第 2467 號判決乃筆跡的鑑定必要性爭點,最高法院維持向來見解。98 年度台上字第 2988 號判決則是原鑑定不完備,但未命另行鑑定之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2550 號判決有兩爭點,一是調查證據處分異議之失權效,二是告訴代理人的權限,最高法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164、165 條所稱代理人不包含告訴代理人。98 年度台上字第 2594 號判決,節錄段落為原審判決,可知看守所接見親人談話被作為證據使用。98 年度台上字第 2796 號判決,可以說是訴訟照料義務的好教材,最高法院認為無辯護人被告之上訴理由,不應過度嚴格要求,以免不當限制訴訟權。98 年度台抗字第 282 號裁定乃國務機要費案發還扣押機密文件之抗告與再抗告問題。98 年度台抗字第 319 號裁定是少見的執行相關裁判,案例事實為應受執行人在香港受監禁,但檢察官以傳拘不著而發布通緝,經聲明異議且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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