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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11 號民事判決等 10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09.10.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7 期/113-128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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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消滅時效優先承買權共有物分割專利權管理委員會之責任董事行為之宣告無效新型專利權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登報道歉故意自殺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轉租契約之效力相當因果關係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管理規約使用其區分所有物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於從事大廈地下室牆壁維護工程時,不慎肇致地基下陷、鄰近房屋傾斜或例塌,於此情形,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是否得向「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是否亦得以該大廈地下室屬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為由,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二、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規定提起「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之訴」,於言詞辯論時,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有關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規定之適用?三、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規定所稱「商品」,包括「不動產」在內,其中之「房屋」,從建造至完工,非短時間可成,往往需要一段時日,可能跨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後,則在因房屋具有瑕疵或缺陷所生商品責任糾紛中,如何認定「商品流通進入市場之時間點」,即有疑義。四、針對「登報公開道歉」的適當性或必要性問題。五、罹患精神分裂症之被保險人,從高處墜樓致死,如何認定其是否屬「故意自殺」的情形?六、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應如何解釋適用?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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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11 號民事判決等 10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37 期,113-128 頁,200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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