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消滅時效;優先承買權;共有物分割;專利權;管理委員會之責任;董事行為之宣告無效;新型專利權;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登報道歉;故意自殺;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轉租契約之效力;相當因果關係;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管理規約使用其區分所有物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3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於從事大廈地下室牆壁維護工程時,不慎肇致地基下陷、鄰近房屋傾斜或例塌,於此情形,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是否得向「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損害賠償?被害人是否亦得以該大廈地下室屬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為由,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二、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規定提起「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之訴」,於言詞辯論時,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有關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規定之適用?三、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規定所稱「商品」,包括「不動產」在內,其中之「房屋」,從建造至完工,非短時間可成,往往需要一段時日,可能跨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後,則在因房屋具有瑕疵或缺陷所生商品責任糾紛中,如何認定「商品流通進入市場之時間點」,即有疑義。四、針對「登報公開道歉」的適當性或必要性問題。五、罹患精神分裂症之被保險人,從高處墜樓致死,如何認定其是否屬「故意自殺」的情形?六、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應如何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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