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陷害教唆不成立犯罪;文書程式;類似前科經驗;捨棄詰問權;異議權;除去不當證據 |
中文摘要: |
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98 年度台上字第 3118 號判決強調測謊鑑定程式有所不備,仍屬可補正之事項,應先命補正。98 年度台上字第 3167 號判決、98 年度台上字第 3296 號判決及 98 年度台上字第 3462 號判決,皆與陷害教唆問題有關,第一則表示被陷害教唆者實體上不構成犯罪,第二則被告上訴爭執原審並未查明其接到購毒電話時的反應,但最高法院認為此乃不影響事實認定的「枝節」問題,第三則除強調(犯意誘發型的)陷害教唆實體上不應處罰外,亦認為所得證據無證據能力。98 年度台上字第 3337 號判決處理監聽譯文證據能力,重點在於強調文書製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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