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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188 號刑事判決等 22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09.10.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8 期/202-21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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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陷害教唆不成立犯罪文書程式類似前科經驗捨棄詰問權異議權除去不當證據
中文摘要: 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98 年度台上字第 3118 號判決強調測謊鑑定程式有所不備,仍屬可補正之事項,應先命補正。98 年度台上字第 3167 號判決、98 年度台上字第 3296 號判決及 98 年度台上字第 3462 號判決,皆與陷害教唆問題有關,第一則表示被陷害教唆者實體上不構成犯罪,第二則被告上訴爭執原審並未查明其接到購毒電話時的反應,但最高法院認為此乃不影響事實認定的「枝節」問題,第三則除強調(犯意誘發型的)陷害教唆實體上不應處罰外,亦認為所得證據無證據能力。98 年度台上字第 3337 號判決處理監聽譯文證據能力,重點在於強調文書製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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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188 號刑事判決等 22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38 期,202-210 頁,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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