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間接正犯;集合犯;不重複評價之罪名;利用身分圖利 |
中文摘要: |
本次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98年度台上字第4768號判決案例事實涉及犯罪挑唆/陷害教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僅稱線民「係配合警方及檢察官之指示行事,並無與上訴人等四人共同運輸及私運海洛因進口之犯意」,說法過從、籠統,無法辨明究係指欠缺犯罪故意之主觀構成要件問題,抑或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此點對於行為人犯罪類型之影響為何(如是否成立問接正犯)?98年度台上字第4598號判決,則是運輸行為與正犯/幫助犯之區別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整體運輸行為必須合一觀察,不能割裂數段而謂參與國內接貨階段者僅成立事後幫助行為。98年度台非字第232號判決,具有競合論之理論研究價值,最高法院在本案具體認定同一保險詐欺目的的數個接連行為,構成單一的接續行為,不能論以數罪。98年度台上字第4636號判決,同樣具有競合論之理論研究價值。98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判決,乃最高法院經常處理的刑法第213、214條與身分犯及間接正犯問題。98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判決亦是實務常見的刑法恐嚇罪與強盜罪之區別,本次連同相關事實一起選錄。最後,98年度台上字第4770號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最高法院解釋其要件,認為必須使承辦公務員產生心理拘束影響,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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