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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104 號民事判決等 11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09.12.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42 期/160-169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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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忠五
關 鍵 詞: 法定債權移轉票據背書人之清償侵害名譽權鑑定結果對法院之拘束力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夫妻一方於外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之管轄
中文摘要: 本次刊出數則最高法院裁判,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104 號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最高法院指出,票據背書人固不因票據背書行為而當然負有民法規定之保證人責任,然並不排除票據背書人,於具備民法所定之保證人要件時,亦同負保證責任,而得於其清償限度內適用民法第 312 條之規定,本件背書人於本票背書之目的,苟係在擔保債務人對其債權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且於所背書之本票到期提示未獲兌現,有與債權人和解之真意,而兼欲履行票據背書人之票據責任及民法之保證責任時,是否在其清償之限度內,皆無民法第 312 條之適用?自有再為勾稽審認之必要。最高法院於該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129 號判決中所表示法律見解,關於名譽權侵害行為之「不法性」,以及此一行為不法性之「舉證責任」負擔,值得重視。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抗字第 460 號裁定中,夫妻之一方先於外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繫屬中,復於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之 2 規定,裁定該外國離婚事件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他方又於我國法院提起離婚之反訴時,法院是否仍得我定停止訴訟程序?其法律依據何在?針對此一問題,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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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五,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104 號民事判決等 11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42 期,160-169 頁,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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