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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679 號刑事判決等 24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09.12.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42 期/170-18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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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釣魚監聽錄音帶滅失警詢證人傳拘證人緩起訴再行起訴判決競合外國筆錄
中文摘要: 本次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98 年度台上字第 4679 號判決表示,牽連管轄合併與否法院本有裁酌之權。98 年度台上字第 4448 號判決涉及利害相反的指定共同辯護。98 年度台上字第 4697 號判決針對犯罪挑唆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4810 號判決屬於監聽錄音帶之嚴格證明問題,系爭案例乃滅失情形。98 年度台上字第 4375 號判決,明示若除偵訊人員證稱未不正訊問外,檢察官無法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自白之任意性,則自白仍不能作為證據。98 年度台上字第 4439 號判決涉及最高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的看法。98 年度台上字第 4437 號判決,是處理共同被告偵訊具結與傳聞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4384 號判決,不以傳聞法則作為監聽譯文有無證據能力之基準。98 年度台上字第 4721 號判決則是警詢被害人證詞,被認定為合乎傳聞例外之案例。98 年度台上字第 4493 號判決,仍以傳聞作為檢驗指證合法性的法則。98 年度台上字第 4940 號判決則是強調法院具有傳訊證人使其受被告詰問之義務。98 年度台上字第 4461 號判決較為特別,闡釋訴訟關係人的「參與調查證據權」。98 年度台上字第 4473 號判決,則是具結漏未於結文記載案號案由之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4796 號判決,選錄爭點為選舉幽靈人口案件之告訴,綜合實體與程序問題,最高法院仍從所謂侵害國家法益立場而否定個人之告訴權。98 年度台上字第 4794 號判決類似 94 年台非字第 215 號判例之緩起訴後再行起訴問題。98 年度台上字第 4654 號判決處理追加起訴之認定,連帶涉及原判決有無告而不理的程序瑕疵。98 年度台上字第 4496 號判決,認為更新審判程序屬筆錄專屬證明力規定的例外,僅以實際上有無更新為斷。98 年度台上字第 4782 號判決闡釋訴訟要件欠缺之競合的審判順序。98 年度台抗字第 550 號裁定與 98 年度台抗字第 521 號裁定,皆是再審發現確實新證據的實務案例。98 年度台非字第 226 號判決、98 年度台非字第 242 號判決及 98 年度台非字第 220 號判決三則,同屬非常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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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79號刑事判決等24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142期,170-180頁,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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