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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等 23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0.01.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44 期
/168-182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424
下載點數:
8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鈺雄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量刑
;
辯護人義務
;
闡明權
;
精神鑑定
;
筆跡鑑定
中文摘要:
本文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98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判決,案例涉及犯罪挑唆及污點證人。98 年度台上字第 5122 號判決以文書制作格式不備為由,而質疑原審採納通訊監察譯文的合法性。98 年度台上字第 5359 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爭執警詢未經依法踐行第 95 條的告知義務,但最高法院以當時乃證人而非被告身分受詢為由,駁回上訴等。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等 23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44 期,168-182 頁,2010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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