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等 23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
出版日期: 2010.01.15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44 期/168-182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1424
下載點數: 8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鈺雄
關 鍵 詞: 量刑辯護人義務闡明權精神鑑定筆跡鑑定
中文摘要: 本文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98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判決,案例涉及犯罪挑唆及污點證人。98 年度台上字第 5122 號判決以文書制作格式不備為由,而質疑原審採納通訊監察譯文的合法性。98 年度台上字第 5359 號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爭執警詢未經依法踐行第 95 條的告知義務,但最高法院以當時乃證人而非被告身分受詢為由,駁回上訴等。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459 號刑事判決等 23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144 期,168-182 頁,2010年01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