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非訟事件法;再抗告程序;管轄法院;非訟能力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 2009 年 12 月 15 日三讀通過司法院及部分立法委員所提之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正之主要目的在於配合民法之增修,就部分條文為增修規定,於現行體制本身未予重大變革。本文以下茲依新修正法之立法理由,說明各項增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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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非訟事件再抗告程序之修正 貳、家事非訟事件程序之增設 一、事件類型之增刪 二、管轄法院之擴大 三、非訟能力之擴充 四、保全處分之健全 五、合併審判之促進 六、事證蒐集手段之加強 七、程序權保障之充實 八、非訟上協議之尊重 九、間接強制之擴張 十、費用負擔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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