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共有土地;合建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土地相鄰關係;委任契約;訴之合併;不當得利 |
中文摘要: |
本次刊出的最高法院裁判,其中有幾則裁判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值得提出來加以說明如下:一、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購,則他共有人依本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除就「同一價格」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外,買賣契約之「其他條件」是否亦必須相同,始可行使?二、關於「債之關係有無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問題,實務上相關案例最近一再出現。三、關於民事責任「因果關係」之認定,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452 號判決,可供參考。四、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所有之股票強制執行,其後於拍賣程序中,以一定之價額作為對價,基於債權人地位依法承受該股票,嗣後其債權經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債務人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債權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時,究應請求返還債權人尚未處分、現尚存在之股票?或得請求返還作為債權人依法承受對價之價額?五、土地法與區域計畫法有關經依法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之規定,係屬「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土地租賃契約之約定,違反此等規定時,該租賃契約依民法第 71 條規定,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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