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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六號判決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10.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46 期
/259-265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200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姜世明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分公司
;
總公司
;
當事人能力
;
權利能力
中文摘要:
分公司係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在公司法學者之論著中多認為: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其且不能擁有獨立財產。分公司與本公司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分公司之財產,乃為本公司總財產之一部分。分公司且不得申請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人或抵押權人。其性質乃與子公司之具獨立性者不同。然而,分公司仍有對外進行業務行為之需要,其究竟應以總公司作為契約當事人或以分公司作為契約當事人,若自法律概念邏輯推論,分公司若被定性為無權利能力者,其似不能推得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約之結論。其實務上若有逸離此一法理推論者,其依據何在,即易生疑慮。
目 次:
壹、判決要旨
貳、案例事實
參、評釋
一、分公司之基本實體法性質
二、因應程序法需要而對於分公司當事人能力之評價
三、對於分公司承認當事人能力說法
四、是否反向擴大分公司權利能力之質疑
五、本判決說法之現實與理論上之矛盾性
六、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79 條 (99.02.03 版)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3、4 條 (91.07.10 版)
郵政法 第 25 條 (90.05.16 版)
郵政法 第 3、4 條 (91.07.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3470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47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76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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