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科學技術;介入權;行政訴訟;發明;授權 |
中文摘要: |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該條係仿效美國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之精神,規定政府資助之科技研發,若有研發成果,其權利得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惟若權利下放之結果,執行單位並未有效運用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或為不當運用,則反而使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未能讓大眾共享,或甚至產生危害。故科技基本法第 6 條第 2 項即賦予資助機關「介入權」,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命令施行之,以防止研發成果宋妥善運用或被不當運用。該介入權之性質為何?相關爭議應由何法院管轄?其所衍生之行政訴訟相關問題有哪些?本文擬先介紹美國相關法制及案例,再以我國法為基礎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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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介入權之意義 一、我國科技基本法之介入權 (一)科技基本法 (二)相關子法規定 二、美國相關法制與案例 (一)介入權之沿革 (二)拜杜法案之規定 (三)相關案例 (四)案例分析 參、我國介入權之特色及相關問題 一、介入權行使之態樣 (一)收歸國有 (二)授權第三人實施 二、介入權之行使涉及多方當事入及多契約關係 三、介入權行使之公益性及侷限性 四、介入權與特許實施制度可能發生 肆、介入權行使之法律性質及其爭議之管轄權 一、介入權相關爭議之法律性質 (一)介入權決定為公法行為 (二)介入權決定為行政處分 二、介入權相關爭議之管轄權 伍、介入權之其他行政訴訟相關問題 一、訴訟種類 二、訴訟權能 (一)資助機關決定行使介入權 (二)資助機關拒絕行使介入權 三、訴訟參加 四、法院之審查密度 (一)裁量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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